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
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,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,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首先,对于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建设的行为(第四十八条),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,轻者可罚款建设工程造价的5%至10%,严重情况需拆除违法建筑或没收实物和违法收入。
其次,违反墓葬管理规定(第四十九条)的,民政或国土部门会要求改正,逾期不改将平毁坟墓并罚款,耕地建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罚。
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违规行为(第五十条),根据情节轻重,可从警告、罚款到赔偿责任,甚至刑事追责。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(第三十六至四十三条规定)则按相关条例处理。
未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(第四十四条)会被罚款,并加收滞纳金,严重者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有处罚措施,包括罚款和赔偿责任。
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(第五十一条),如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等,将受到行政处分,严重者需承担赔偿责任,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最后,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规划实施中的违规行为,如擅自改变内容、弄虚作假等,将受到乡、镇人民政府的纠正和批评,严重者可能被村民会议罢免,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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